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4日我局对湘钢梅塞尔雨湖高新区气体配套项目(110kV变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14日年至2024年9月25日。
项目名称 |
湘钢梅塞尔雨湖高新区气体配套项目(110kV 变电站)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审批文书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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